正在航行的油轮船头鸟瞰图

区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多个区域,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沿海国权利和航行自由平衡。了解它们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船舶可以在某些地方做某些事情,而在其他地方却不能。

距离以距基线的海里为单位,通常是沿海的低潮线,对海湾、群岛和不规则海岸线有特殊规则。

专区距基线的范围沿海国家权利导航
内水基线向陆地完全主权没有无害通过权(极少数例外)
领海高达 12 纳米主权,服从无害通过无害通过权
邻近区域高达 24 纳米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事务的控制免费,受该控制
专属经济区 (EEZ)高达 200 纳米对资源中心的主权;对设施、海洋科学、环境的管辖权航行和飞越自由
大陆架达到 200 海里,或超过地质标准海底及底土主权 资源中心不影响导航
公海超出国家管辖范围无;船旗国管辖权管辖完全的航行自由

扩展大陆架距离基线可达 350 海里,或超出 2,500 米等深线 100 海里,但需通过既定流程提交和建议。

无辜的通道

各国船舶均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通过必须是持续和迅速的,如果涉及威胁或使用武力、武器练习、情报收集、严重污染、捕鱼、研究或干扰通信等,则不是无辜的。

对商船的实际影响:通行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恩惠,但可能会因行为而丧失通行权。仅在正常航行中偶然发生、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或出于提供援助的目的而需要停车和抛锚时才允许。

海峡和群岛水域

过境通行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是比无害通过更强的权利,无害通过不可暂停,反映了马六甲、霍尔木兹和曼德海峡等咽喉要道的重要性。

群岛海道通行适用于沿着指定海道通过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群岛国家的水域。

为什么这些区域在运营上很重要

问题区域相关性
港口国管制适用于港口和内水
污染监管沿海国家对某些事务的管辖权延伸至专属经济区
排放范围(EU ETS / FuelEU)由港口挂靠定义,而不是由区域定义——这是一个常见的混淆
捕鱼权专属经济区资源权
海上设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辖权
安全运营登机权取决于区域、国旗同意和具体法律依据
船用燃料加注和STS操作经常在领海内受到限制
残骸清除沿海国家权力根据特定公约延伸

第三行值得强调,因为它经常被误解:EU ETS 和 FuelEU 范围是由往返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的航程决定的,而不是由船舶是否位于任何人的专属经济区内决定的。

纠纷

具有重叠主张的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划定一直是争议的根源,通过谈判、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或国际法院解决。对于商业操作商来说,实际影响是特定区域的不确定性,以及在穿过有争议水域的路线时需要小心。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提供法律建议;各国的实施情况和具体要求各不相同。泽航编辑团队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审核。

常见问题

一个国家的领海有多远?

距离基线最多12海里,沿海国拥有主权并享有无害通过权。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长达200海里,沿海国家对自然资源中心拥有主权权利和一定管辖权,其他国家保留航行和飞越自由。

公海向所有人开放吗?

是的。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实行航行自由,船舶主要受其船旗国的管辖。

UNCLOS 是否确定 EU ETS 范围?

不会。EU ETS 和 FuelEU 海事范围是根据进出 EU/EEA 港口的航程确定的,而不是按海区确定的。